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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第7章

  四、结算方式:

  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三种,此外还包括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等。

  (一)托收承付:结算起点、结算业务、使用范围、承付期:(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二)国内信用证

  1.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五、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基本当事人——3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二)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 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六、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的权利: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的权利

含义

顺序

1.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提示】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第一顺序权利
2.票据追索权 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提示】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第二顺序权利

  (二)票据权利取得与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例外情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2.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三)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

  (1)票据种类: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使用: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2.公示催告。

  (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4)公告期: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3.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四)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票据权利

时 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针对“商业汇票”)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 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五)票据责任——重点是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4.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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