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
(一)仲裁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的仲裁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 .协议仲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适用仲裁方式。
2 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 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四)仲裁协议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1 .仲裁协议的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判断题注意)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仲裁程序:
(1)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
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3)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不公开进行。
5、仲裁裁决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二、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适用范围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1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
2 .行政复议参加人
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3 .申请行政复议方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 .行政复议机关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 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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