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
第 2 页:第二节 会计核算 |
第 3 页:第三节 会计监督 |
第 4 页: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第 5 页:第五节 法律责任 |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对于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也可依法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总会计师
1、总会计师的地位
(1)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2)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2、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3、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
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
五、会计从业资格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9)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总会计师岗位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3)出纳岗位
(4)稽核岗位
(5)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6)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7)工资核算、财务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8)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9)总账岗位
(10)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11)会计电算化岗位
(12)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3、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注意单选题),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3)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4、调转登记
(1)在同一管辖范围内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2)在不同管辖范围的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5、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六、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七、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1、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为由而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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