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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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增值税
【解释1】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解释2】按照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
增值税划分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1)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一次性全部”扣除;
(2)收入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扣除;
(3)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全面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
【解释3】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解释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在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时,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
(1)首先界定题目中的收入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
(2)“当期”的界定。根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准确界定该笔收入是否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
(3)销售额的界定,其中的难点是价外费用、组成计税价格、包装物押金、折扣销售、以旧换新。
在计算当期进项税额时,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
(1)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即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不得抵扣;
(2)“当期”的界定,即进项税额能否在当期抵扣。
一、征税范围
1、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解释】单位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进口货物
2、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 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
(2)销售代销货物 | 销售时 |
(3)总、分机构(非同一县市)的货物移送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货物移送的当天 |
3、混合销售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人(主营业务缴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一并征收营业税。
(3)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4、兼营
(1)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2)不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 | 兼营 | |
是否同时发生 | 同时发生 | 不一定 |
是否针对同一销售对象 | 针对同一对象 | 不一定 |
税务处理 | 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合并征收一种税 | (1)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2)不分别核算:一并征收增值税 |
5、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其他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6)单独销售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7)缝纫业务。
6、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2)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
(3)邮政部门发行报刊;
(4)电信局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
(5)融资租赁业务;
(6)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7、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二、销售额
1、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试题中会明确指出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在未明确指出的情况下,注意以下原则:
(1)商场的“零售额”肯定含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
(3)“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肯定含税。
2、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无论其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
但下列费用不计入销售额: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3)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包装物押金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2)对逾期1年以上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3)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4、价格折扣(商业折扣)
(1)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照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5、以旧换新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
(2)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6、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解释】在以物易物交易中,双方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果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7、组成计税价格
【解释】在视同销售中,可能出现无明确销售额的情况(例如企业将自制的月饼无偿赠送他人)。因此,税法规定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①按照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②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③组成计税价格。
(1)不征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征收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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