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增值税 |
第 3 页:第二节 消费税 |
第 4 页: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
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解释】某项收入是否应当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取决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原则是:确认时间不得滞后。
四、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凭票抵税 | 1、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计算抵税 | 1、外购农产品=买价×13% 2、运费=普通发票注明的运输费用×7% 3、生产企业收购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 |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解释】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2)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按买价的13%计算进项税额。
【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包括运费、建设基金)的7%计算进项税额,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不得计入。
【解释1】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入。
【解释2】运费严格与货物挂钩:(1)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则其运费也不能抵扣;(2)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当期不能抵扣,则其运费在当期也不能抵扣;(3)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只能抵扣80%,则其运费当期也只能抵扣80%。
【解释3】(1)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其运费也不能抵扣;(2)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其运费也可以抵扣。
【解释4】准确区分运费的计入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购进废旧物质,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解释】“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可以按照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照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某自行车厂自己组织下岗职工走街串巷回收10万元的废旧零部件,则不能抵扣。
(6)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2、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释】(1)将来会产生“销项税额”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2)将来不可能产生“销项税额”的,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推行,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用于非应税项目(提供非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解释】用于非应税项目(如用于不动产)的购进货物,销售不动产时发生的是“营业税”,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解释】用购进的原材料生产的“成品”在销售时免税,未带来“销项税额”,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解释】(1)如果纳税人将“外购”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如卷烟厂将外购的饼干用于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没有销项税额,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2)如果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如饼干厂将自己生产的饼干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有销项税额,因此,为生产该产品所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5)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解释1】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当将该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例如,某企业2009年1月购进100万元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17万元已经在1月份抵扣。3月,该企业将40万元的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则40万元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6.8万元,应当从3月份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进项转出),以避免纳税人少缴增值税。
【解释2】纳税人发生了进货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当从发生进货退出或发生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否则属于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解释3】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与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与营业额合计。例题见教材P115页【例4-9】
(五)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1、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通过认证的,应当自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9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货退回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按照《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
(1)生产企业
①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肯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②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生产企业,如果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够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③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肯定属于一般纳税人。
(2)商业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解释1】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1)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不含税”销售额。
(3)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至3%,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商业企业。
(4)千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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