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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梳理:第5章

第 1 页: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第 3 页: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七、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

  1、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2、计税依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以“全额”为计税依据,没有扣除的问题。

  3、税率:基本税率为20%

  4、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5、特殊情况

  (1)储蓄存款利息

  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彩票中奖收入(P191)

  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1、范围界定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计征方法: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3、税率:基本税率为20%

  【解释】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税率。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月原始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2)每月原始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解释1】准予扣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房屋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税费。

  【解释2】当月的修缮费用超过800元的,当月最多扣除修缮费用800元,其余部分下月再扣除。

  九、财产转让所得

  1、范围界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1)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3、计税依据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十、捐赠的处理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解释】计算思路:(1)确定该税目的应纳税所得额;(2)计算准予扣除的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3)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扣除限额,则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捐赠额)×相应税率;(4)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则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30%)×相应税率。

  十一、境外收入的处理

  1、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

  (1)居民纳税人:对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2)非居民纳税人: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

  【解释1】对纳税义务人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确定,税法采用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解释2】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就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就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解释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2、境外收入的处理

  首先计算该收入按照中国税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其次确定是否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1)如果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低于”境内标准的,补缴个人所得税;(2)如果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境内标准的,无需补税。

  十二、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重要)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提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1、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两种计征办法。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重点)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2、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单选题)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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