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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第一节 房产税 |
第 2 页:第二节 车船税 |
第 3 页:第三节 印花税 |
第 4 页:第四节 契税 |
第 5 页: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
第 6 页:第六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
第 7 页:第七节 车辆购置税 |
第 8 页: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 |
第 9 页:第九节 资源税 |
第二节 车船税
一、纳税人
1、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2、由于租赁关系,致使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车辆
①载客汽车(包括电车)
②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2、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
三、计税依据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四、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固定税额)。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而非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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