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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梳理:第6章

第 1 页:第一节 房产税
第 2 页:第二节 车船税
第 3 页:第三节 印花税
第 4 页:第四节 契税
第 5 页: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 6 页:第六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 7 页:第七节 车辆购置税
第 8 页: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
第 9 页:第九节 资源税

  第四节 契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谁买房,谁缴纳契税。

  二、征税范围

  1、基本界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解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视同转移应当缴纳契税的特殊情况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不缴纳契税的情况

  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1、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无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有两个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补缴契税的情况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四、契税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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