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房产税 |
第 2 页:第二节 车船税 |
第 3 页:第三节 印花税 |
第 4 页:第四节 契税 |
第 5 页: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
第 6 页:第六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
第 7 页:第七节 车辆购置税 |
第 8 页: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 |
第 9 页:第九节 资源税 |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同样征收。
二、征税范围
1、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
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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