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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第一节 房产税 |
第 2 页:第二节 车船税 |
第 3 页:第三节 印花税 |
第 4 页:第四节 契税 |
第 5 页: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
第 6 页:第六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
第 7 页:第七节 车辆购置税 |
第 8 页: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 |
第 9 页:第九节 资源税 |
第六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缴纳“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行为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
【解释1】纳税人违反“三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解释2】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解释3】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解释4】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解释5】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受托方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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