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房产税 |
第 2 页:第二节 车船税 |
第 3 页:第三节 印花税 |
第 4 页:第四节 契税 |
第 5 页: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
第 6 页:第六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
第 7 页:第七节 车辆购置税 |
第 8 页: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 |
第 9 页:第九节 资源税 |
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
一、征税范围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家所有”。
【解释】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
【解释】房地产的出租、抵押,由于产权未发生转让,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3、必须取得“转让收入”。
【解释1】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释2】土地、房屋权属的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但以受赠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当事人,应缴纳契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时一般采用速算扣除法,其计算过程分为5个步骤:
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货币收入、实物收入)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②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3、计算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
4、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的比率
5、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解释1】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包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解释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相关链接】契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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