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
第 2 页:第二节 税务管理 |
第 3 页:第三节 税款征收 |
第 5 页:第四节 税务检查 |
第 6 页:第五节 法律责任 |
(四)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解释1】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
【解释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解释1】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解释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
税收保全措施 | 强制执行措施 | |
被执行人范围不同 | 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
执行手段不同 | 冻结银行存款 | 从银行存款中扣缴税款 |
查封、扣押商品 | 拍卖、变卖商品 | |
执行范围不同 | 以应纳税额为限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税额、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 |
批准级次相同 |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
基本人权保障相同 | 个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执行范围之内 |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七)其他关于税款征收的法律规定
1、税收优先权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2)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情形 | 责任界定 | 处理方式 |
少缴税款 | 税务机关的责任 |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
纳税人计算错误 | (1)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5年 (3)偷税、抗税、骗税的,不受时间限制 | |
多缴税款 | 税务机关发现的 | 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
纳税人发现的 |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4、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3)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连带纳税义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