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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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账户 | 开立是否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 能否存入现金 | 能否支取现金 |
基本存款账户 | 核准 | 可以 | 可以 |
一般存款账户 | 备案 | 可以 | 不能 |
专用存款账户 | (1)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核准 (2)其他:备案 | 不同账户规定 不同 | 不同账户规定 不同 |
临时存款账户 | 核准(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 | 可以 | 可以 |
个人银行账户 | 备案 | 可以 | 可以 |
行政复议(第一章) | 税务行政复议(第六章) | |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
被申请人能否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制 |
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殊规定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
申请的形式 |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 |
行政复议期间 |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解释】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 |
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 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票据种类 | 提示承兑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 |
商 业 汇 票 | 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出票日起1个月 | 出票日起2年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到期日起10日 | 到期日起2年 |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 | |||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自出票日起10日 | 出票日起6个月 |
背书行为
具体情形 | 背书的效力 |
背书人未签章 | 背书无效 |
未记载背书日期 | 背书有效 |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 | 背书有效 |
附条件的背书 | 背书有效 |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 背书无效 |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 背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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