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八、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要注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者的住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址,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址。
(三)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
我国工时制度 | 解释 |
标准工时制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
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不定时工作制 | 也称无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日。主要适用于一些因工作性质或工作条件不受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岗位。 |
综合计算工时制 | 也称综合计算工作日,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仍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形式。 |
2.休息、休假
休息 | 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即周休息日) | |||||||
休假 | 法定假日:我国法定假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 |||||||
年休假:自2008年1月1日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不得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六)劳动报酬
1.劳动报酬与支付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2.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掌握)
(1)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 、青年节 ),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3)加班(掌握)
情形 | 支付工资的标准 |
①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 | 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 |
②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 | 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 |
③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 | 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
注意:
①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③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④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4)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最低工资制度
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七)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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