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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4章知识点预习

  知识点十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过程:

  (1)明确税收优惠,有无免税所得;

  (2)明确适用的应税项目;

  (3)根据所得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定要注意扣除的问题;

  (4)如为累进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5)计算应纳税额

  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比例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6)如有税收优惠,注意减免税额

应税项目 税率 纳税期限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 7级超额累进税率 每月收入-3500或4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5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
3.对企事业单位承租经营、承包经营所得 5级超额累进税率 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或者分得的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3500元/月*12
4.劳务报酬所得 名义上为比例税率,实际上为3级超额累进税率 (1)每次收入≤4000元
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
每次收入额×(1-20%)
5.稿酬所得 20%比例税率,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同劳务报酬 应纳税所得额×14%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比例税率 同劳务报酬 应纳税所得额×20%
7.财产租赁所得 20%比例税率 (1)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应纳税所得额×20%
8.财产转让所得 20%比例税率 (1)一般情况下: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2)受赠人转让无偿赠与的不动产:收入总额-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20%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比例税率 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所得额×20%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知识点十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一)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

  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特殊情况: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

  (二)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三)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情形 规定
1.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不征个人所得税
2.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让量化资产 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分红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方法

  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问题(重要)

税务处理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税
超过部分
(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在本企业实际工作年限小于12年的,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 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纳税
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职工从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免税

  (八)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1.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 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十)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劳务报酬所得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在减除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外币所得的征税问题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的,仍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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