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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5章知识点预习

  知识点二十四、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规定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类别  课税数量的确定  说明 
原油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算出来的原矿数量比加工后的数量大 
煤炭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盐  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一次课征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单项选择题

  ◎某锰矿开采企业2009年6月计划开采锰矿石6 000吨,实际开采6 200吨,计划销售5 500吨,实际销售5 800吨,则当月资源税课税数量为( )。

  A.5 500吨

  B.5800吨

  C.6 000吨

  D.6 200吨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产品并销售,以销售数量为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判断题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课税数量。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知识点二十五、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单项选择题

  ◎某油田2011年3月份生产销售原油5万吨,销售人造石油2万吨,销售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2000万立方米。已知该油田适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油田邻近的石油管理局规定天然气的适用税额为5元/千立方米。油田2011年3月份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为()万元。

  A.40

  B.49

  C.41

  D.50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计算。2000万立方米=20000千立方米;油田3月份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5×8+20000×5÷10000=50(万元)

  单项选择题

  ◎某省一独立核算的煤炭企业,下属一生产单位在外省。2009年该企业开采原煤340万吨(其中含省外生产单位开采的60万吨),当年销售原煤300万吨(其中含省外生产单位开采的50万吨)。已知原煤每吨单位税额4元,2009年该企业在本省应缴纳的资源税为( )万元。

  A. 1360

  B. 1120

  C. 1200

  D. 1000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计算。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所以,销售的300万吨中有50吨应当在省外生产单位所在地纳税。该企业在本省应缴纳的资源税=(300-50)×4=1000(万元)

  单项选择题

  ◎某纳税人本期以自产液体盐50000吨和外购液体盐10000吨(每吨已缴纳资源税5元)加工固体盐12000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为每吨30元,该纳税人本期应缴纳资源税()。

  A.36万元

  B.61万元

  C.25万元

  D.31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计算。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应纳资源税=12000×30-10000×5=310000(元)。

  知识点二十六、资源税税收减免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3.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知识点二十七、资源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  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其他结算方式的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  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注意:(1)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2)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纳税期限

  1日、3日、5 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申报期限: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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