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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6章知识点预习

  知识点九、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纳税检查)的概念与类型

  税务检查的类型: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集中检查,临时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形式与方法

  (一)税务检查的形式

  调账检查,现场检查,委托协查。委托协查包括函件协查和网络协查。

  (二)税务检查的方法

  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逻辑推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等。

  注意:控制计算法是指根据被查纳税人财务数据的相互关系,用可靠或科学测定的数据,验证其检查期账面记录或申报的资料是否正确的检查方法。

  三、税务检查的职责(掌握)

  1.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享有的权力: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但不得进入纳税人生活区进行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存款账户检查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4.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多项选择题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检查纳税人会计资料

  B.检查纳税人货物存放地的应纳税商品

  C.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的单据、凭证

  D.经法定程序批准,查询纳税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机关税务检查中的职权范围。以上四项均属于可以采取的措施。

  知识点十、税务行政复议(内容有变化)

  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12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选择复议(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 必经复议(必需先复议,后起诉)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做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7.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掌握的内容:区分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

  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

1.决定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
2.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3.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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