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2009年多选题命题点】
1.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提示1】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因为最少要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提示2】人身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活人的整个身体,显然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二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三是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
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提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都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区分要点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属于法律事件。
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法的形式及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2011年单选题命题点】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