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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讲义(3)

来源:考试吧 2013-07-03 11:35:39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二、仲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一)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考题·判断题】(2008年)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是申请仲裁的重要前提。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适用: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例题·单选题】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例题·多选题】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有( )。

  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B.企业之间的财产产权纠纷

  C.婚姻纠纷

  D.企业对环保局的处罚不服的纠纷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均不能提请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例题·判断题】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决后,甲公司不服,拟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裁决。甲,乙公司应执行仲裁庭的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不会受理。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要点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

  【要点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考题·多选题】(2008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仲裁委员会是司法机关

  B.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C.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D.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只是独立的裁决经济纠纷的民间组织机构。

  【考题·判断题】(2009年)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选择仲裁委员会。(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机构。根据规定,仲裁委员会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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