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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真题考点总结(1)

来源:考试吧 2013-09-22 13:59:38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已结束,考试吧编辑整理了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题的知识点,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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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1.仲裁的适用范围(教材14页)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①劳动争议;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法律责任的种类:(教材31页)

  (1)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考到)、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包括:

  ①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②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

  ①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②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二章:

  1.劳动关系的建立:(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教材37页)

  2.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教材38页)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法定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不包括重阳节。(教材42、43页)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4.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教材45页)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考到)。

  5.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教材51页)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教材54页)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提前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试用期满后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考到)。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1.票据签章(教材96页):

  (1)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教材100页)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3.专用存款账户可适用于对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住房基金等的管理和使用。(教材103页)

  4.预付卡的使用: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教材115页)

  5.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未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教材119页)

  6.票据权利的取得(教材125页)

  (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2)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7.票据“委托收款”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教材131页)

  8.限制背书(教材132页)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9.支票均为见票即付。其中,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教材142页)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使用、不得背书转让。(教材143页)。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教材143页,考到)

  特别提醒:2013年初级资格纸笔考试于10月26-27日举行。请考生做好10月考试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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