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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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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论

  ◆本章近三年考试题型、分值

  每年单选题3-4题,多选题3-4题,判断题1题,共计11-13分.

  ◆本章重要知识点复习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2009考)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意志性;

  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强制性;

  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利导性;

  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3要素(2009、2010考)

3要素 要点
主体(2012、2010考) 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4类:①公民(自然人)、②机构组织、③国家、④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
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2009考)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4类:①物。②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③行为。④人身。
【关注】不包括:阳光、空气、自然灾害等

  三、法律事实

  1.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2011考)。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2012、2011、2010考)

  (一)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级、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特别行政区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城市和较大市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

  (二)法的分类(2011、2008考)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以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以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五、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二)各种途径之间的关系(2010考)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三)仲裁、复议、诉讼分别不适用的情形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 不适用情况
仲 裁 1.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行政复议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2011考)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仲裁制度(5个要点)

  (一)仲裁的特征(2008考)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民间性组织)(2008、2009考)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

  3.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四)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2010考)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仲裁审理与裁决(2011、2010考)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仲裁中的回避制度:4类须回避的情形

  4.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

  【特例】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的处理

  

  (1)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区别: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链接】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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