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论
◆本章近三年考试题型、分值
每年单选题3-4题,多选题3-4题,判断题1题,共计11-13分.
◆本章重要知识点复习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2009考)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意志性;
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强制性;
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利导性;
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3要素(2009、2010考)
3要素 | 要点 |
主体(2012、2010考) | 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4类:①公民(自然人)、②机构组织、③国家、④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 |
内容 |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客体(2009考) |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4类:①物。②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③行为。④人身。 【关注】不包括:阳光、空气、自然灾害等 |
三、法律事实
1.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2011考)。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2012、2011、2010考)
(一)法的形式
形式 | 制定机关 |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地方性法规 | 省级、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
自治法规 |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 |
特别行政区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
地方政府规章 | 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城市和较大市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 |
(二)法的分类(2011、2008考)
划分标准 | 法的分类 |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以法的内容划分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以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 | 国际法和国内法 |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 公法和私法 |
五、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二)各种途径之间的关系(2010考)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三)仲裁、复议、诉讼分别不适用的情形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 | 不适用情况 |
仲 裁 | 1.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
2.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 |
行政复议 |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诉讼(2011考) |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六、仲裁制度(5个要点)
(一)仲裁的特征(2008考)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民间性组织)(2008、2009考)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
3.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四)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2010考)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仲裁审理与裁决(2011、2010考)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仲裁中的回避制度:4类须回避的情形
4.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
【特例】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的处理
(1)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区别: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链接】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