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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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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本章近三年考试题型、分值

  每年单选题3-4题,多选题3-4题,判断题1-2题,2010年还在不定项选择题中出现,平均为14分。

  ◆本章重要知识点复习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以书面形式确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2011考)。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主体
要求
1.劳动者 需年满16周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特例: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可以不足16岁)
2.用人单位 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2)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2011考)


2个不得
违反规定的责任
一是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二是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义务: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及要求(2012、2011、2010考)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又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未定合同期限
处理规定
1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要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1个月~1年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注释】2倍工资的从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满1年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效力


两种效力
要点
劳动合同的生效 签订立即生效
无效劳动合同 1.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非常重要):(2012、2011、2010考多项)

  (一)必备条款9项中,重点是劳动合同期限、休息休假、劳动报酬。

  1.劳动合同期限——3种(2011考):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重点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7种列举情形。

  2.休息休假(2012、2010年考)

  (1)休息: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8小时以外)、周末。

  (2)休假:无需履行劳动义务且一般有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包括法定假日、年休假。


2种休假
时间
法定假日 7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年休假 【要点1】三档年假:5天、10天、15天。
【要点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劳动报酬(2012年考)

  (1)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2)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加班)的工资支付: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报酬(工资报酬)
①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法定休假日工作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④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3)违反规定的责任(2010年考)

  ①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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