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社会保险种类及相关规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计算
(1)单位缴费: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2)个人缴费: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
关注:
(1)缴费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以及计划生育费用等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2)新招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关于下限与上限:月平均工资60%-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支付职工基本养老金;(2)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3)病残津贴。
(二)基本医疗保险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1)单位缴费: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个人缴费部分: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3)用人单位强制性缴费的划入部分:一般为30%左右。
2.起付线与封顶线:
起付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
封顶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支付比例一般为90%。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4.医疗期
(1)医疗期期间:3个月~24个月
(2)医疗期内的待遇:
①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②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③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三)工伤保险
1.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2.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2)伤残待遇;(3)遗属待遇。
3.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3项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失业保险
1.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领取期限: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根据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分别为12个月;18个月;最长为24个月。
(五)生育保险
1.提取比例:地方,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2.开支项目: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也称带薪假期)
十一、社会保险登记及法律责任
(一)社会保险登记:
1.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二)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