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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第3章)

  五、预付卡

  (一)预付卡的限额和期限

  预付卡不具有透支功能。过期余额可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单张预付卡

资金限额

挂失与赎回

有效期

记名预付卡

不得超过5000元

可挂失,可赎回

不得设置

不记名预付卡

不得超过1000元

不挂失,不赎回

不得低于3年

  (二)预付卡的使用

  1.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2.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3.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三)预付卡的发卡机构

  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

  六、结算方式(2012、2010、2009考)

  (一)汇兑

  1.汇兑一般在异地结算中使用。

  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二)托收承付(2008、2009、2010考)

  1.结算起点: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使用单位——单位之间异地商品交易使用

  【提示】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仅限于单位使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使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4.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5.重办托收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三)委托收款

  1.单位、个人,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四)国内信用证(2009、2010年考)

  1.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4.基本程序中关注的要点:

  (1)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信用证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4)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七、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当事人(2009考)

  1.基本当事人——3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权利与责任(2011、2010年考)

  1.票据的权利: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的权利

  
  含义

顺序

(1)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提示】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第一顺序权利

(2)票据追索权

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提示】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第二顺序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给付对价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2010考)

  三种形式进行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1)票据种类: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五)票据权利时效:划分为2年、6个月、3个月。

  票据权利不行使消灭(了解)

  (六)关于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4)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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