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契税
(一)契税的纳税人——权属的承受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
4.赠与
5.交换
6.特殊情况——视同转移7项,重点是: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提示1】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提示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特别掌握】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四)契税的税收优惠:见教材
四、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见基础班讲义,关注不征收情形:出让国有土地、房地产的出租、
对房地产抵押期间、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及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等。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1.新建项目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加计扣除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2.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1)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三)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减免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清算条件:“应当清算”和“可要求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