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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第6章)

  三、契税

  (一)契税的纳税人——权属的承受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

  4.赠与

  5.交换

  6.特殊情况——视同转移7项,重点是: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提示1】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提示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特别掌握】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四)契税的税收优惠:见教材

  四、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见基础班讲义,关注不征收情形:出让国有土地、房地产的出租、

  对房地产抵押期间、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及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等。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1.新建项目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加计扣除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2.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1)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三)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减免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清算条件:“应当清算”和“可要求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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