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土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测定、证书、申报)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定额税率)。
【提示1】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提示2】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一般规定:见教材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关注: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辆、自重吨位、净吨位
1.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2.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整备质量吨位”为计税依据。
3.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按“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定额
【注意】挂车、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减半征收)
(四)车船税税收优惠:8项见教材(2012、2011年考)
1.免稅: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2.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2.纳税地点: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3.纳税申报: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七、印花税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具体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使用人;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提示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提示2】签订合同、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经济合同类(10类):注意不包括
如:技术合同中: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这些合同不贴印花。
2.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分为资金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和其他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金额、数量
1.合同类: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每件5元。
(四)印花税税收优惠:见教材
(五)缴纳方法——三种
1.自行贴花——基本方法。“三自”纳税(算、买、贴花并注销)。
【提示】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有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足印花。
2.汇贴汇缴。
3.委托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