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会计职称考试 > 复习指导 > 初级经济法基础 > 正文

201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4)

来源:考试吧 2013-12-23 9:20:10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编辑整理“201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供考生备考。
第 1 页: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第 2 页: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 3 页: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非常重要)
第 4 页: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 5 页: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重要)
第 6 页:六、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第 7 页:七、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 8 页:八、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六、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一)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协议。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可以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

  责任与争议: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补充形式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

  显著特征: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

 

  适用范围: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三)相关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0
收藏该文章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中级会计实务
共计2711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036人在学
经济法
共计2212课时
讲义已上传
12623人在学
财务管理
共计2870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519人在学
财务报告目标
共计25824课时
讲义已上传
68785人在学
存货的期末计量
共计5987课时
讲义已上传
36548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3中级还有
2023中级会计考试时间9月9日-11日
版权声明:如果会计职称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会计职称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关注会计职称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初级报名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中级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选课
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