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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6)

来源:考试吧 2013-12-23 11:22:57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编辑整理“201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供考生备考。

  全套讲义:201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汇总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考题·多选题】(2012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非现金支付工具中,属于结算方式的有( )。

  A.票据

  B.银行卡

  C.汇兑

  D.委托收款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支付结算方式。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要点1】关于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考题·单选题】(2012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中,属于伪造票据的是( )。

  A.假冒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

  B.涂改票据号码

  C.对票据金额进行挖补篡改

  D.修改票据密押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对“签章”的伪造。针对签章之外的事项,是变造。

  【要点2】关于不可更改项目——更改的票据无效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 、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无效票据:

  (1)更改三项:票据的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等规定的不可更改的事项;

  (2)票据的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

  (3)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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