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种类——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3个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考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2009年)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答疑编号5694030501]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根据规定,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票据的保证人属于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承兑人:
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承诺兑付
◆商业汇票中使用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票据转让时使用
◆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背书人对自己的后手承担票据责任。
(3)保证人:
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考题·不定项选择题】(2010)
2009年3月1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到期日为2009年9月11日,甲公司的开户银行P银行为该汇票承兑。
2009年6月30日,乙公司从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9月30日持该汇票到其开户银行Q银行办理委托收款,Q银行为丙公司办理了委托收款手续,P银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后,拒绝付款。
回答下列问题:
(1)该汇票的付款人是( )。
A.甲公司 B.P银行
C.乙公司 D.Q银行
[答疑编号5694030502]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即成为付款人。
(2)在不考虑委托收款背书的情况下,关于确定该汇票非基本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人是乙公司
B.被背书人是丙公司
C.承兑人是Q银行
D.保证人是P银行
[答疑编号5694030503]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中,收款人乙公司将票据背书给丙公司,则乙公司是背书人,丙公司是被背书人;Q银行是接受“委托收款背书”的人,不是承兑人;P银行是承兑人,不是保证人。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1.票据特征:
(1)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不可分离);
(2)文义证券;
(3)无因证券;
(4)金钱债权证券(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财产权的内容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而不是物品。);
(5)要式证券(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都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6)流通证券(票据可以流通转让)
2.票据功能——五大功能:
支付功能:代替现金使用
汇兑功能:异地之间结算
信用功能:现在使用未来的金钱
结算功能:债务抵销
融资功能: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2项权利、权利取得、行使与保全、丧失与补救、时效。
(一)票据的权利: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的权利 | 含义 | 顺序 |
1.付款请求权 |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提示】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
第一顺序权利 |
2.票据追索权 | 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提示】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
第二顺序权利 |
【考题·单选题】(2011年)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 ,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票据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答疑编号5694030601]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考题·判断题】(2010年)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
[答疑编号5694030602]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追索权。根据规定,被追索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依法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即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要 点 | 内 容 |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 例外情形: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
【例题·多选题】
下列哪些情况下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
A.张三明知李四偷来一张支票,李四向其转让,张三欣然接受
B.甲单位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灾区某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该支票
C.作为收款人,王五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
D.作为最后持票人,刘六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
[答疑编号5694030603]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取得。A属于“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的情形,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含义: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例如:
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 ;
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
(2)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2.方法:“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1)含义: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
(2)票据种类: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使用: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2.公示催告。
(1)含义:失票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4)公告期: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3.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考题·多选题】下列票据中,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2010年)
A.银行承兑汇票
B.支票
C.商业承兑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疑编号5694030604]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挂失止付。根据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例题·判断题】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 ,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
[答疑编号5694030605]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挂失支付。题目表述正确。
(五)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票据权利时效划分为:2年、6个月、3个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票据权利 | 时 效 |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针对“商业汇票”)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权利 | 自出票日起6个月 |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 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
【例题·单选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票据权利时效期间是指提示付款期间
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
C.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D.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
[答疑编号5694030606]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和提示付款期间是两个概念,不应混为一谈,故A不对;B和D分别应为6个月。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4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关于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票据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 ,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链接 ———提示承兑时间(P132)
3.相关银行的责任。
(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4种: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一)出票
1.含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这两者缺一不可。
2.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1)出票时必须记载事项:
【提示】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 (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例如签章: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基本当事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非基本当事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签章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
【提示】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任意记载事项: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例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4)记载不产生票据上效力的事项.
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考题·判断题】 (2010年)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 ,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
[答疑编号5694030701]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记载事项。题目表述正确。
【考题·判断题】 (2009年)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一张支票,该支票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记载事项不影响甲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 )
[答疑编号5694030702]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本题中,支票上已经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那么该支票就是不得转让的。
(二)背书
1.概念: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种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3.背书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和背书日期。
(2)被背书人名称。
【提示】 未记载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连续及其效力。
(1)背书连续——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效力: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5.不得进行的背书——4项: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
6.背书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考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当事人中,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是( )。(2012年)
A.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B.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C.票据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D.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答疑编号5694030703]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背书。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第一记载人,是该次背书的背书人。
【考题·单选题】(2010年)以下票据背书的示意图中,背书不正确的是( )。
A.
被背书人: 乙公司 |
被背书人: 丙公司 |
被背书人: 丁公司 |
被背书人:丁公司开户银行 |
甲公司签章 | 乙公司签章 | 丙公司签章 | 丁公司签章委托收款 |
B.
被背书人: 乙公司 |
被背书人: 丙公司 |
被背书人: 戊公司 |
被背书人:戊公司开户银行 |
甲公司签章 | 乙公司签章 | 丁公司签章 | 戊公司签章委托收款 |
C.
被背书人: 乙公司 |
被背书人: 丙公司 |
被背书人: P银行 |
被背书人:P银行 |
甲公司签章 | 乙公司签章 | 丙公司签章 (贴现) |
P银行签章委托收款 |
D.
被背书人: 乙公司 |
被背书人: P银行 |
被背书人: 丙公司 |
被背书人:丙公司开户银行 |
甲公司签章 | 乙公司签章 质押 |
乙公司签章 | 丙公司签章委托收款 |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背书转让的规定。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选项B的第3列中的背书不连续,应当是“丙公司背书给戊公司”,则第3列下面一栏(背书人栏)中应当是“丙公司签章”,而不是“丁公司签章”。所以选项B“背书不连续”,当选。
【考题·判断题】(2009年)以下为某银行转账支票背面背书签章的示意图。该转账支票背书连续,背书有效。(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背书。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类推。
(三)承兑
1.含义: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重要提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承兑程序——重点是提示承兑时间: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承兑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 ,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商业汇票提示承兑期限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B.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C.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提示承兑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答疑编号5694030706]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商业汇票的基本知识。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而不是说的提示承兑期限,所以选项A错误。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所以选项C错误。
【例题·判断题】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
[答疑编号5694030707]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保证
1.含义: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不得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3.保证责任的承担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4.保证效力
(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考题·多选题】(2011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保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被保证人的背书日期为保证日期
B.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C.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D.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答疑编号5694030708]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
【考题·多选题】(2009年)关于票据签章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
B.票据转让时,由被背书人签章
C.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
D.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
[答疑编号5694030709]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签章当事人。根据规定,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
四、票据追索
要 点 | 相关内容 |
(一)适用的情形 | 1.包括到期后追索、到期前追索。 2.到期前追索的情形:(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
续表
要 点 | 相关内容 |
(三)追索的内容 |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2)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
(四)追索的效力 |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
【例题·多选题】关于票据追索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票据追索只能要求偿还票据金额
B.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C.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都有可能成为追索对象
D.发出追索通知没有时间要求
[答疑编号5694030710]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票据追索可以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利息和取得证明或发出通知的相关费用,故A不对;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因此发出追索通知有明确的时间要求,故D也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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