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会计职称考试 > 复习指导 > 初级经济法基础 > 正文

201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32)

来源:考试吧 2014-02-08 16:29:12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编辑整理“201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供考生备考。

  全套讲义:201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汇总

  第四节 税务行政复议

  【链接】第一章行政复议中,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特别掌握】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以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复议前置)

  2.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2-12项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考题·单选题】(2012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中,纳税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A.加收税款滞纳金

  B.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C.罚款

  D.停止发售发票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以及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不服的,应当先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再提起诉讼。

  【例题·多选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 )。

  A.税务机关为其确认征税范围

  B.税务机关对其作出征收税款的决定

  C.税务机关关于具体贯彻落实税收法规的规定

  D.税务机关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对抽象行政行为(规章、规定等)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纳税人如果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向有关机关进行反映,或者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不包括规章。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一般规定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二)特殊规定(了解):

  1.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时间: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链接】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提示】纳税人应当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再申请行政复议。只有符合几种法定情形之一时,才可以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一)审查:

  1.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2.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链接】仲裁的裁决:开庭但不公开;诉讼的判决:开庭并公开。

  (二)决定

  1.时间: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生效: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生效时间:仲裁决定作出之日;诉讼一审判决送达15日。

  相关推荐:

  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时间确定:10月25日-26日

  考试吧特别策划: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报考指南

  2014会计职称报考:针对不同人群 报名问题答疑

0
收藏该文章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中级会计实务
共计2711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036人在学
经济法
共计2212课时
讲义已上传
12623人在学
财务管理
共计2870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519人在学
财务报告目标
共计25824课时
讲义已上传
68785人在学
存货的期末计量
共计5987课时
讲义已上传
36548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5中级还有
2025中级会计考试时间9月6日-8日
版权声明:如果会计职称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会计职称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关注会计职称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初级报名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中级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选课
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