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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33)

来源:考试吧 2014-02-08 16:31:25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编辑整理“201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供考生备考。

  全套讲义:201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汇总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税收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2.税收征管法中主要是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

  【考题·多选题】(2011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

  A.确认适用税率

  B.确认纳税期限

  C.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D.停止出口退税权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收法律责任。根据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等。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偷税行为的界定及其法律责任

  (1)偷税定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2)偷税行为处理: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题·单选题】(2012年)甲公司2012年5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并开业经营,但一直不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现后责令限期改正,该公司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税务机关有权对其采取的措施是( )。

  A.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B.没收经营所得

  C.提请司法机关查封财产

  D.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登记。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时,税务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有( )。

  A.追缴税款   B.加收滞纳金

  C.处以罚款   D.处以罚金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罚金属于刑事责任,不能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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