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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 |
第 2 页:劳动合同试用期 |
第 3 页: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制度 |
1.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的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解释】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满3年不包括3年,不得超过1个月是指小于等于1个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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