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方或者双方,“主动”、“人为”地提前结束合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出现法定事由后,“被动”地提前或如期结束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又称合意解除、意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1)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可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
(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
(3)协议解除不受合同终止条件的约束。
【解释】例如,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3年,如果订立合同第3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完全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必受“3年”期限的限制。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释】关键看谁主动,主动方就是过错方;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即免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劳动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由单方提前终止。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两者有什么异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缴纳对企业的影响如下分析:价外税是指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增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中不含销项税额,销售成本中一般也不含进项税额,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当然也不能作为收入的抵减项计入利润表中,因此,一般而言,增值税的计算缴纳与利润表无关。而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不仅应税销售收入中包含消费税税额,实际交纳的消费税也需要记入销售税金中去,缴纳的消费税是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计入利润表中,直接影响纳税人最终的利润。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购入 A 商品 100 件,每件 10 元(不含税),价税合计 1170 元,用支票支付完毕。经过生产、加工后,每件销售 20 元(不含税),全部销售完毕,货款已经收到。增值税税率是 17%,消费税税率是 10%,
则: 应纳增值税=20×100×17%-10×100×17%=170(元)应纳消费税=20×100×10%=200(元)税前利润=(20-10)×100-200=800(元)
假设增值税税率为 13%,
则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00×13%-10×100×13%=13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10%=200(元)
税前利润=(20-10)×100-200=800(元)
再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 20%,
则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00×13%-10×100×13%=13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20%=400(元)
税前利润=(20-10)×100-400=600(元)
可见,无论增值税税率如何变化,都不影响企业获得的利润,而消费税税率一旦变化则明显影响企业利润。
纳税人 | 销售情形 | 税务处理 | 计税公式 |
一般纳税人 | 2008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4%)×4%÷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
增值税=售价÷(1+17%)×17%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3%)×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3%)×3% |
(1)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
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提示】依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以经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2)兼营非应税: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建筑业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3)特殊情况——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税务处理: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二类 | 标准 | 管理要求 |
一般 | 1.商业以外:50万+ 2.批发零售:80万+ |
①销售货物;开具专用发票 ②购买货物:扣税 “购进扣税法” |
小规模 | 1.商业以外:50万- 2.批发零售:80万- |
①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 ②购买货物:不得抵扣税额 “简易办法” |
(三)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四)小规模纳税人:
1.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并且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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