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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本章借2013年增值税、消费税“王者归来”之东风,一跃而成为七章之首,2014年本章考核分值仍不会低于20分,大家应重点关注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基本计算并注意二者的结合考核。
本章内容巨多,但并非“难于上青天”,初涉税法更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对考点进行把握,切勿死记硬背!
【章节框架】
☆三大流转税征税范围比较
1.增值税与营业税
增值税: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营业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2.增值税与消费税
增值税: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消费税: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
☆流转税基本原理
1.增值税税款抵扣制
2.增值税“链条式”的征纳税方式
3.价外税与价内税
4.减免税
国家为什么要制定税收减免政策?
【注意】鼓励和照顾都是有限度的。
营业税税收减免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历教育),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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