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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事实【★2011年多选题】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提示】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提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都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区分要点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属于法律事件。
【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
A.购买股票
B.签订合同
C.发生地震
D.承兑汇票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类。本题选项ABD属于法律行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2012年、2011年、2010年单选题】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法的
形式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
同、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表1.2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形式 |
制定机关 |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地方性法规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
自治法规 |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
|
特别行政区的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特别行政区 |
|
行政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所属部委及直属机构 |
政府规章 |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 |
|
国际条约 |
国家之间 |
(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2011年单选题】
表1.3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 |
划分标准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
国际法和国内法 |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
公法和私法 |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 |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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