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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重难点讲解第1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6-05 10:30:01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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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本章主要内容导图
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三、法律事实【★2011年多选题】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提示】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提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都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区分要点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属于法律事件。

  【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

  A.购买股票

  B.签订合同

  C.发生地震

  D.承兑汇票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类。本题选项ABD属于法律行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2012年、2011年、2010年单选题】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法的

  形式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

  同、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表1.2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特别行政区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委及直属机构

政府规章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

国家之间

  (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2011年单选题】

  表1.3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公法和私法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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