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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追索
【★2010年判断题】
票据追索适用于两种情形,分别为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
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提示】注意上述(2)、(3)点中的主体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不是出票人、背书人等。
【例题9·单选题】甲公司获得乙公司背书转让的汇票一张。该汇票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保证人为戊公司。下列情形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是( )。
A.乙公司被冻结银行账号
B.丙公司被裁定重整
C.丁公司被宣告破产
D.戊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追索权。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持票人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3.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4.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迫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2)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提示】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七、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
银行汇票无效。
【提示1】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支取现金。
【提示2】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本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本票)。
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4.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依法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提示1】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提示2】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提示3】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或者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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