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本章主要内容导图 |
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
十五、个人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基本规定一限额扣除法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列举项目一全额扣除法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的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2011年、2010年多选题】: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4.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十六、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次;属于同-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次。具体又可细分为:
(1)同-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次,出版作为另-次。
(3)同-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次。
(5)同-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项特许权的-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次。
6.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