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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产税法律制度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种税。
(-)房产税纳税人【★2012年单选题】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如下(注意多选题):
(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征税对象和征收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它是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学习、工作、生活的场所。
【提示1】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烟囱、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提示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提示】位于农村的房屋,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
1.从价计征——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0%~30%)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提示】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2.从租计征--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四)房产税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表6.2房产税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率 |
税额计算公式 |
从价计征 |
房产余值 |
1.2% |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从租计征 |
房屋租金 |
1 2% |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人×12%(或4%) |
【提示】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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