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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重难点讲解第7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6-19 13:13:10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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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本章主要内容导图
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六、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2012年、2010年单选题】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表7-2行政复议范围

项目

内容

受案范围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必经复议
   (先复议,后起诉)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选择复议

(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2)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3)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4)行政处罚行为:①罚款;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5)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①颁发税务登记证;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③行政赔偿;④行政奖励;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6)资格认定行为。
   (7)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8)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9)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0)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例题7·多选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确认纳税环节

  B.加收滞纳金

  C.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

  D.停止出口退税权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选项CD正确。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提示】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4.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提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四)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1.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2.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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