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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4)

来源:考试吧 2014-07-28 9:41:16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第 2 页: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 4 页: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 6 页: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 7 页: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 12 页: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第 13 页: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 14 页: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的订立(1)

  【考情分析】

  考频:★★★

  2013年判断题、2012年单选题、2011多选题、单选题和判断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劳动合同的订立(1)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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