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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第 2 页: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
第 3 页:企业所得税税率 |
第 4 页: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第 5 页:资产的税收处理 |
第 6 页: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 7 页: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
第 8 页:源泉扣缴 |
第 9 页:特别纳税调整 |
第 10 页: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考情分析】
考频:☆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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