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会计职称考试 > 复习指导 > 初级经济法基础 > 正文

201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18)

来源:考试吧 2014-08-12 14:04:10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第 2 页: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第 3 页:个人所得税税目
第 4 页:个人所得税税率
第 5 页: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第 6 页: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 7 页: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第 8 页: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考情分析】

  考频:★★★

  2012年多选题、2011年多选题、2010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提示: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1.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12.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3.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借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自2009年5月25日起,对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相关推荐:

  201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情分析汇总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新旧变化对比汇总

  201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汇总

  考试吧推荐: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冲刺专题

0
收藏该文章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中级会计实务
共计2711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036人在学
经济法
共计2212课时
讲义已上传
12623人在学
财务管理
共计2870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519人在学
财务报告目标
共计25824课时
讲义已上传
68785人在学
存货的期末计量
共计5987课时
讲义已上传
36548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3中级还有
2023中级会计考试时间9月9日-11日
版权声明:如果会计职称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会计职称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关注会计职称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初级报名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中级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选课
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