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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18)

来源:考试吧 2014-08-12 14:04:10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第 2 页: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第 3 页:个人所得税税目
第 4 页:个人所得税税率
第 5 页: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第 6 页: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 7 页: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第 8 页: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考情分析】

  考频:★

  2010年多选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二)纳税期限

  1.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人国库。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人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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