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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
第 2 页: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
第 3 页:个人所得税税目 |
第 4 页:个人所得税税率 |
第 5 页: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
第 6 页: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 7 页: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
第 8 页: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考情分析】
考频:★
2010年多选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二)纳税期限
1.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人国库。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人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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