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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关税纳税人 |
第 2 页:关税课税对象和税目 |
第 3 页:关税税率 |
第 4 页:关税计税依据 |
第 5 页: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 6 页:关税税收优惠 |
第 7 页:关税征收管理 |
关税征收管理
【考情分析】
考频:☆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关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关税征收管理
关税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境时,即在纳税人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15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额5‰的滞纳金。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7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2.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额1‰的滞纳金。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4.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
5.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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