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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
第 2 页: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
第 3 页:土地增值税税率 |
第 4 页: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
第 5 页: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 6 页: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
第 7 页: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考情分析】
考频:☆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四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的,对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之后办理纳税清算后,多退少补。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提示:区分“应当清算”和“可要求清算”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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