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
第 2 页: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
第 3 页: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
第 4 页: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
第 5 页: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 6 页: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
第 7 页: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考情分析】
考频:★
2010年单选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五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 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特殊规定
主要注意的项目如下: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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