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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30)

来源:考试吧 2014-09-04 11:46:34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税务管理的概念
第 2 页:税务登记的概念与范围
第 3 页:税务登记的内容
第 4 页:税务登记的管理
第 5 页:税务的账簿、凭证管理
第 6 页:税务的发票管理
第 7 页:税收纳税申报的概念
第 8 页:税收纳税申报的内容
第 9 页:税收纳税申报的方式
第 10 页:税收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税务登记的内容

  【考情分析】

  考频:★★★

  2013年单选题、2010年不定项选择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二节税务管理的内容

  【高频考点】: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内容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及注销税务登记等。

  1.设立税务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4)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3)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5.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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