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201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重点资料汇总
第一章 总 论
【复习方向】本章在历年考试中以“单、多、判”考核为主,几乎未出过不定项选择题,考核点相对固定,其中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考点应注意在选择题中以小案例形式考核。
【考点透析】
表一、法律关系 | ||
主体(双) |
自然人 |
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 |
机构、组织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外国社会组织 | |
国家 |
| |
内容 |
权利 |
|
义务 |
积极、消极 | |
客体 |
物 |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
非物质财富 |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 |
行为 |
| |
人身 |
|
表二、法律事实 | ||
分类 |
内容 |
标准 |
事件 |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 ||
行为 |
(合法性)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
(积极性)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 ||
(意思表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 ||
(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 ||
(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 ||
(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
表三、法的形式 | |||
形式 |
制定机关 |
注意要点 | |
宪 法 |
全国人大 |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
法 律 |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 |
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
地方政府规章 |
地方人民政府 |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 |
效力排序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 ||
提示 |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
表四、法的分类 | |
划分标准 |
法的分类 |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特别一般)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祖国) |
国际法和国内法 |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
公法和私法 |
表六、民事诉讼 | ||
适用范围 |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 |
审判制度 |
⑴两审终审制;⑵合议制;⑶执行回避制度;⑷开庭并公开 | |
地域管辖 |
普通管辖 |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
特殊管辖 |
⑴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 |
专属管辖 |
不动产纠纷 | |
共同管辖 |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 |
诉讼时效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2年 |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
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20年 | |
【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 ||
中止 |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 |
中断 |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 |
判决 |
一审 |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
二审 |
终审判决 | |
执行 |
常识理解9种强制执行措施 |
表七、行政复议 | |||
复议范围 |
复议事项 |
⑴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
排除事项 |
⑴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 | ||
复议程序 |
申请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 |
复议机关 |
一个爹 |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 | |
俩爹 |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 | ||
没爹 |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 ||
【注意1】参加人不包括复议机关 | |||
复议决定 |
⑴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 | ||
强制执行 |
决定维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或法院 | ||
决定变更:复议机关或法院 |
表八、行政诉讼 | |||
诉讼范围 |
受理 |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
不受理 |
⑴国家行为;⑵抽象行政行为;⑶内部行为;⑷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 | ||
诉讼管辖 |
级别管辖 |
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 |
地域管辖 |
一般情况 |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 |
特殊情况 |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 | ||
诉讼程序 |
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除外) |
表九、法律责任 | ||||
民事责任 |
| |||
行政责任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 ||
行政处分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刑事责任 |
主刑 |
种类 |
期限 |
数罪并罚 |
管制 |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
最高3年 | ||
拘役 |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最高1年 | ||
有期 |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 ||
无期 |
| |||
死刑 |
| |||
附加刑 |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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