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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本章为其他法篇考试命题主力章节,各类题型均可考核,其元老型的地位导致可考的点在历年考试中几乎都已涉及,同学们在复习中应注意历年常见考点,且必须学会运用法条解决实际问题,要会画票据当事人关系图。本章2014年极有可能考核不定项选择题,复习中注意票据的一般规定与具体票据相结合。
【考点透析】
表一、支付结算的办理要求 | |
出票日期 |
⑴“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小写无效,银行不受理 |
签章 |
⑴单位、银行: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 |
更改 |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
伪造与变造 |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 |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
表二、银行结算账户 | ||
开立 |
核准制 |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验资、增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 |
生效日 |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 |
变更 |
更改名称(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 |
撤销 |
【注意1】先撤销其他账户,最后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 |
基本户 |
使用范围 |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只能开一个) |
开户资格 |
⑴“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 |
一般户 |
使用范围 |
⑴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
专用户 |
使用规定 |
⑴“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
预算单位零余额户 |
使用规定 |
⑴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
临时户 |
证明文件 |
除“设立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外,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
使用规定 |
⑴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 |
【注意】此知识点主要围绕各账户的使用范围及规定进行考核,重点关注是否可以存取现金 |
表三、银行卡 | |||
分类 |
是否可以透支 |
信用卡 |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贷记卡、准贷记卡 |
借记卡 | |||
信息载体 |
磁条卡、芯片卡 | ||
使用对象 |
单位卡和个人卡 | ||
币种 |
人民币卡、外币卡 | ||
贷记卡 |
⑴先消费后还款 | ||
准贷记卡 |
⑴发卡银行要求“缴存备用金”,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在信用额度内透支 | ||
单位人民币卡 |
⑴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存入销货收入 |
表四、预付卡 | ||
|
记名卡 |
不记名卡 |
区分标准 |
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
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
单张限额 |
5000元 |
1000元 |
挂失 |
可挂失 |
不可挂失 |
赎回 |
购卡后3个月可赎回 |
不可赎回 |
有效期 |
无 |
不得低于3年 |
提供身份证 |
需要 |
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需要 |
使用信用卡购买及充值 |
× |
× |
转账购买 |
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 | |
个人:一次性购买50000元以上 | ||
转账充值 |
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 | |
使用规定 |
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现 | |
发卡机构的资金管理 |
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不得挪用、挤占 |
表五、结算方式 | |||
汇兑 |
汇款回单 |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 | |
收账通知 |
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 ||
撤汇 |
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 ||
退汇 |
汇出银行“已经汇出” | ||
托收承付 |
适用范围 |
主体限制 |
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
内容限制 |
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 ||
金额限制 |
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为1000元) | ||
使用规定 |
托收 |
“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 | |
承付 |
⑴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 ||
停办托收 |
收款人 |
对同一付款人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暂停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 |
付款人 |
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 ||
国内信用证 |
特点 |
“不可撤销”、“不可转让” | |
适用范围 |
“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 ||
程序 |
⑴受理时,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 ||
委托收款 |
表六、票据的一般规定 | |||
当事人 |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 |||
【注意】结合具体票据去理解(本票的特殊性) | |||
票据权利 |
付款请求权 |
票据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可以行使 | |
追索权 |
票据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可以行使 | ||
取得票据权利 |
一般情况: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 ||
失票救济 |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 ||
权利的时效 |
⑴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 ||
票据行为 |
出票 |
记载事项 |
必须记载、相对记载、任意记载、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
签章 |
⑴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 ||
背书 |
种类 |
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 |
记载事项 |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同等法律效力” | ||
粘单 |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 ||
背书连续 |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 ||
附条件 |
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 ||
部分背书 |
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
限制背书 |
⑴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 ||
期后背书 |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 | ||
承兑 |
适用范围 |
商业汇票 | |
提示承兑 |
⑴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 ||
附条件 |
视为“拒绝承兑” | ||
保证 |
记载事项 |
⑴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 |
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 | ||
附条件 |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 ||
保证效力 |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 ||
追索 |
被追索人 |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 |
追索内容 |
本金、利息、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 |
表七、汇票、本票与支票 | |||
银行汇票 |
出票 |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 |
【注意1】必须记载事项共计七项,与本票和支票进行区分。本票无“付款人名称”,支票无“收款人名称” | |||
实际结算金额 |
⑴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银行不予受理,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 ||
提示付款 |
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 | ||
商业汇票 |
出票 |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七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
付款 |
付款期限 |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
提示付款期限 |
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 ||
付款责任 |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 ||
贴现 |
计算 |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期/360 | |
其他 |
贴现到期不获付款,贴现银行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 ||
本票 |
出票 |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六项:无付款人名称;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 |
付款 |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 ||
支票 |
出票 |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六项:无收款人名称;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
授权补记事项:⑴金额;⑵收款人名称 | |||
签发要求: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 |||
罚则: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 |||
付款 |
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 ||
防伪 |
图案 |
现金支票“梅花”;汇票“兰花”;转账支票“竹”;本票“菊花” | |
措施 |
“安全线”是2010版汇票、非清分机本票新加入的防伪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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