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三、应纳税所得额 |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 ||||||||
收入 |
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 |||||||
不征税收入 |
⑴财政拨款 | |||||||
免税收入 |
⑴国债利息收入 | |||||||
税前扣除项目 |
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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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
三项经费 |
职工福利费 |
≤工资薪金总额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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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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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2.5% |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注意】分别计算,分别扣除 | ||||||||
保险 |
五险一金 |
准予扣除 | ||||||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 |
规定范围内准予扣除 | |||||||
企业财产保险 |
准予扣除 | |||||||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
准予扣除 | |||||||
其他商业保险 |
不得扣除 | |||||||
利息 |
企业与银行借款 |
准予扣除 | ||||||
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借款 |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 |||||||
捐赠 |
必须为“公益性”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 |||||||
业务招待费 |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 | |||||||
税金 |
【注意】税金中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 |||||||
损失 |
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 | |||||||
不得扣除的项目 |
⑴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
资产类不得扣除项目 |
固定资产 |
⑴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
【注意】上述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⑴、⑸与会计准则不同,请区别对待 | |||||
无形资产 |
⑴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 |||||||
亏损弥补 |
延续弥补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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